刘晓忠/文12月3日,滴滴宣布在美股退市、转道港股再次上市。与此同时,在中国市场,对网约车的规范还在进一步扎进篱笆。
11月30日,交通部等八部委出台《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网约车市场进行规范。
这是继7月人社部等八部委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后,在交运市场推出的又一份行业实施细则。此前,相关部门对滴滴进行网络安全审查,提出暂时冻结新用户注册、下架25款APP等整改要求。
站在诸多新闻之外看,今天我们需要重新理解网约车行业的变局。
部分舆论认为,此次新政将让滴滴运营成本更高,处境更难,甚至导致其被迫调整现有商业模式。这类担忧有些夸大。平台公司兴起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劳资关系由传统雇佣关系变成商事合作关系。相对于平台,劳动者在议价和谈判方面相对弱势,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变得愈发重要和迫切。这份文件的出发点非常明确:旨在推动平台与劳动者两大商事主体地位的对等,为新业态提供公平交易和竞争的市场秩序,使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首先,就完善平台和从业人员利益分配机制上,《意见》要求平台企业公开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抽成)等,有助于营造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平台与新业态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机制,确应公开透明,而且让消费者知道其支付的哪些是平台服务费,哪些是新业态劳动者劳务费,这有助于让其明白消费,也有助于厘清各方责权利关系。
但是,更好的选择是制定合乎规范的程序,而不是直接指令给平台一个利益分配方案,这不利于保护灵活就业人群权益,不利于保民生、保就业和保市场主体初衷。中国的灵活就业人群已达2亿人左右,一旦平台受此影响不再有商业可行性,他们也可能失去就业和营生的机会。
其次,《意见》要求平台保障从业人员合理的劳动报酬,并非要求网约车平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而是要求平台在确定收益分配机制时,其按照抽成上限获取收益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不能低于对等比例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有助于检验平台在出行市场的主体价值。从平台自身成长和发展的角度看,平台抽成应该来自于其提高出行市场匹配效率、降低出行服务成本那部分,而不是仅仅分享网约车司机的劳务收益,因为不断降低出行服务匹配成本和提高出行服务效率正是平台的价值所在。
不过,规范管理的关键依然是度的把握,我们要相信灵活就业人群具有保障自己获取合理劳动报酬的能力,且不说获得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便低于传统出租车司机的收入,平台都难聚合灵活就业人群。《意见》还要求保障从业人员合理休息,改善从业环境,这有助于保障出行安全,提高消费者的乘车体验。当前兴起的新就业生态,很容易激励司机为赚取更多收益而疲劳驾驶,一旦因疲劳驾驶等出现出行安全问题,平台与司机都将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这里必须明确,平台的责任是通过大数据分析,向从业人员和消费者提示司机存在疲劳驾驶等风险。如果司机和消费者无视平台的告知和提醒,出现安全问题,司机与消费者自身要承担责任,这有助于塑造灵活就业司机独立的市场信用人格。如果保护过度,灵活就业人群不能独立承担市场信用责任,平台经济这种双边市场模式很难健康发展。
规范和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还需要引入集体诉讼、辩方举证及争议和解等制度,这将有助于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和消费者与平台等发生纠纷时,有对等的博弈能力。
当前日益发达的网约车市场,在显著提高了人们出行自由和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出现了大数据杀熟、不正当竞争等问题,这次《意见》对有效维护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斧正该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未来还需要在平台算法、数据产权厘定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以市场为落脚点,促进网约车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系财经专栏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