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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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3月15日)起,电商经营者不得再以商品已被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这在今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进行了规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消费购物逐渐向线上迁移,但电商不同于实体购物,无法现场观察、体验产品,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但有时候消费者通过 “七天无理由退货”发起退款申请时,商家往往会以“商品已拆封”的理由拒绝消费者诉求。
近日,林先生在淘宝上某辰君数码专营店里网购了一台收音设备,价值2550元,只因商品已拆封,被商家拒绝退款。“但实际上我一次都没用过,商家在商品介绍上没有说设备不能适配安卓。一开始商家说愿意退,但我寄过去结果却拒收了,客服说因为我拆封了,但在退货前我已经如实告知客服商品已拆封。”
尽管该订单页面标明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但消费者网购时遇到类似的实际情况,不在少数。“七天无理由”落地难尤其集中在电子产品、食品、美妆个护及母婴产品等品类,因为电子产品存在拆装、调包等情况,生鲜食品则相对易腐。
在电子产品领域,以某手机厂商的电商旗舰店为例,“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前提是整机包装未拆封条件下;“七天质量问题退货”则需要经过公司官方授权服务网点检测,确认属于非人为产品质量问题,可予以退货。也有部分手机品牌执行的是,即使手机已拆封、激活,但经检测只要不属于人为损坏,也可以免费退货。
如今,新规对“七天无理由”作出了更多制度完善。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相关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其中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三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同时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影响二次销售。
另外,签收即视为商品质量合格的格式条款也被认为是无效的。《规定》第一条对“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并作兜底性规定,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1、绝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关键词: 电商不得以拆封为由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 电子商务